
|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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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9月11日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委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委会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委托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标委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大力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组织研究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审查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
第九条 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讲工作;在产品质量免检、认证和名牌评选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水平评价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 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标委会由来自生产、管理、经销、科研、检验、教学等部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标委会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顾问1-2名。
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本专业领域省内的权威专家担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担任;顾问由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三条 标委会的组成方案包括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应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日常工作,并完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秘书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应重新推荐人选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聘任。
第十六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七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前3个月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含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届满后3个月内,标委会应完成换届工作,并将新一届标委会的组成人员和章程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一)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经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购买、打印、复印相关标准和资料;
(三)对制修订标准、专项课题研究等提供的补助;
(四)参加本专业领域的有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章 组 建
第二十二条 承担标委会秘书处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影响力和较强的技术实力;
(二)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每年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经费保障;
(四)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
已有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且满足本条(二)、(三)、(四)款规定的,标委会秘书处优先考虑设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筹建标委会申请,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简介和近年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拟组建标委会名称及标委会拟负责的专业领域;
(三)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包括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本专业领域国内标准化活动现状等);
(四)对秘书处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的承诺。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委会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并拟筹建的标委会正式批复申请单位组织筹建。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标委会筹建单位应积极开展征集委员和草拟标委会章程等工作,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筹建工作,并将标委会筹建方案(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和标委会章程)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批的标委会筹建方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标委会筹建方案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
公示期满,对筹建方案无异议的标委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复成立,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印章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每年对标委会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展工作情况;
(二)促进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四)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的管理情况;
(五)受到投诉或表彰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优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部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二)合格。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三)不合格。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很小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第二十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公布标委会考核结果,并对优秀标委会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标委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标委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撤消其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并公开另选新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表彰在标委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或委员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投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应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不得对外从事推荐、监制、评比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联络员负责与标委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十四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和企业标准的审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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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新于 2010年 03月 23日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