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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问题的通告 PDF 打印 E-mail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要求,质监等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负责向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并在普查登记表中明确统一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合法组织机构的唯一标识。
    为了积极配合2004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中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资料准确、完整、实效。现就我省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关于组织机构代码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如机关、企业、事业、社团(以上均包含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民办非企业、工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部分其他机构等均属于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畴。如有不能确认本单位是否属于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畴的,请向当地质监局代码管理部门咨询核实。

    二、组织机构如有尚未申领代码、代码证过期失效、未参加当年年检、机构撤消未注销等情况的,应尽快到同级的质监局代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凡在全国经济普查摸底排查和正式普查期间(2004年11月1日---12月31日)补办以上相关手续的,可免予处罚。超过此期限,各级质监局将按照《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组织机构在全国经济普查摸底排查和正式普查时,应主动向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在普查登记表中正确填写本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应认真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组织机构代码和相关信息的准确、可靠。

    四、各级质监局代码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经济普查工作,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和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特别要做好个体工商户、村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机构的代码补办工作,为经济普查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五、组织机构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投诉,请向省代码管理中心反映。电话:028—86264506、86639964。 

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004年10月26日

最后更新于 2009年 04月 17日 11:48